24
2023
11

交通事故-标题

2021 年12月29日,被告张某某持C1 型驾驶证驾驶牌号为川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永安镇往通江县诺江镇方向行驶,09时55 分,该车行驶至347 国道2073 公里100米处时,与道路右侧停放的川D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并同时撞上道路右侧行人,造成两车受损及行人刘某某、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21 年12月29日,被告张某某持C1 型驾驶证驾驶牌号为川X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永安镇往通江县诺江镇方向行驶,09时55 分,该车行驶至347 国道2073 公里100米处时,与道路右侧停放的川D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并同时撞上道路右侧行人,造成两车受损及行人刘某某、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代理结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郑某某医疗费 1630.8元、死亡伤残费用 17946 元,共计 195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郑某某医疗费 16308元、死亡伤残费用159520 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原告郑某某医疗 费 259027.14 元、死亡伤残费757141.32元,共计1211996.46 元(扣滅已支付的141000 元,实际还应支付1070996.46元);

    驳回原白郑某某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045 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 上一篇